市立大同高中新生活──地獄生活的開始&920同學會98年9月11日,石牌吉野家,920同學會哈哈!我終於成為高中生了終於可以好好的玩一下了正當我這麼想時,並不清楚接下來要面對的是有多嚜的可怕呀!開學第一天,就得在五點半起床搭捷運六點的首班車到達校門口還不到7點天啊!第一天我幹嘛這麼早到啊門口擠了一堆人,排隊量體溫進去校門後,還是進不了教室(早到的後果=_=)本來打算繞校園打發一下時間的沒想到被我發現了一條通道可以進入教室大樓剛好警衛正在開鐵捲門我就成了第一個進入教室的學生───────超沒意義的早自習────────本想給大家一個好印象,就像每個人打招呼囧。。。竟然沒一個人理我警戒心也太強了吧之後可是要當同學的ㄟ當全班到期之後接著的是一片死寂就在這時忽然給他跳電整層樓都一片漆黑(但也還好啦因為是白天阿)(驚!?)有一位看似學姊的人站在獎台上想也知道是輔導班長,我還以為會點名結果啥也沒有───────啊哈哈就這樣進入了第一節────────有一位笑容非常和藹可親看似 家長的 老師走了進來(這時走進來的人,除了老師還會有誰ㄚ)啊她也沒自我介紹,就自顧自的和兩位輔導班長談起公事(那一位學長在我沒注意到時出現,還蠻恐怖的)當我們按身高排完座位時,緊接著就是選幹部羅這也是我最期待的事(應該吧)當一問誰要當班長時,我就毫不猶豫的舉手了(不知道我當時是不中邪了)這就是我的高中初登場(好白痴ㄚ)(哈哈)當然我會自願也是有考慮到很多其他因素說實在話我本人是最討厭麻煩的事情───────9/25隔了那麼久啊!─────說實在話我真的超忙的!忙沒時間睡覺,幾乎每天熬夜以前國中時是回到家拼命的玩因為當時作業只要花一小時就可以做完了但一進入高中我就呈現完全無法適應的狀態Oh!my god!才剛學的一週我們各科就已經教到第二單元了而第二週我們就一直有接二連三的考試不段向我門襲來這週為了處理班務,搞到完全沒時間複習全都是臨時抱佛腳的成績,有70幾分應該已經算不錯了吧而且這週五理化神還請我們920吃飯不過這天實在有夠趕的因為教務處忽然留全高一下來聽什麼高中成績計算方式講那麼多幹麻,總之二句話作業準時交,考試拿高分呀!也真是夠衰的,結束後又被教官留下來清理場地垃圾(都是因為班上同學,都沒專心聽台上講話啦)我以平常五倍的速度撿起禮堂裡所有的羽毛丟進垃圾桶並向教官報告以逃命似的速度衝向大門口當時已經快五點了,我和白姊一起去了同學會趕到時有遇到老師真是太幸運了和理化神聊了幾句他就先離席了就講一下出席的有誰吧阿腦(小樂樂)麗山唷!厲害?&當龜(阿華)大白(成成)&鳳梨(勳勳)(噁~好肉麻)(寒顫)它改名叫叩鳳(摳鳳也可以)阿杰(就我本人啦)&公雞(這樣子稱呼你真抱歉金哥) 以下美女圖中,將會有大量企鵝過境,敬請見諒!!(並非以上無帥哥請注意)米漿(沒記錯的話)(你沒看錯小儀就是小綠綠唷)身為她的同學我真是感到光榮呀(你又不是她,你白痴呀!)小八(俋馨??我們同校嗎?)&企鵝(小晶晶你真的有變瘦………嗎?)=_=&家帕(你真是感性啊!一個人離開你就哭一次,真佩服妳)詹詹(囧rz,沒穿制服)安安(驚!)(你也是) (咚~)白白(就她跟我同校)牛奶(這張不錯,很像可愛的小老鼠)喵喵(鍋貼?)小紫(小希)琪琪(我義妹)&咖啡(珮瑜??)小欽小宇(小朱)金A你終於出現了小夫 YO~鳳梨妹---小璇鄧咪(連志X)(ㄚ宅) 嗚~唯獨呆呆(小翔沒來啦!)在此補上他大頭照一張帥氣吧! 噢~你都不來的唷,阿腦貴 接下來的日子想必也不怎麼好過離段考剩不到一個月必須要以面對基測時的心情來看待第一次段考聽說這次段考是決定自己未來的轉捩點要是在考那麼爛哪有機會翻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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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8 Mon 2012 18:33
市立大同高中新生活──地獄生活的開始&920同學會
- Apr 23 Mon 2012 18:29
|| 雜誌 || ?崎??? :: ViVi 2008.02
|| 雜誌 || ?崎??? :: ViVi 2008.02????????????????????????????????????????????????????????????????????????????????????????????????????????????????????????????????????????????????????????????????????????????????????????????????????????????????????????????????????????????????????????????????????????????????????????????????????????????????????????????????????????????????????????????????????????????????????????????????????????????????????????????????????.
- Apr 23 Mon 2012 18:28
|| 情報 || 濱崎步最新專輯命名活動!!
|| 情報 || 濱崎步最新專輯命名活動!!http://www.avex.com.tw/ayu/event/index.asp活動辦法 活動日期:2007.12.18(二)-2007.12.26 (三)活動獎項:01.濱崎步專屬夾克------------------------------------------------------------------------------------------------------------1名 02.ayupan 公仔 (七個一組)---------------------------------------------------------------------------------------------------1名03.濱崎步專屬精美文件夾--------------------------------------------------------------------------------------------------15名 (凡參加活動者,皆有機會得到限量濱崎步專屬周邊商品) 活動說明 01.請先登錄艾迴會員,會員1天內限投1票或命名1次。02.您可就現有名稱進行投票。03.若現有名稱中,沒有您覺得適當的名稱,您可以選擇自行命名,命名理由可自由填寫或是略過,您所命名的名稱,也將列入票選的行列!! 注意事項 01.同一天之內,投票或是自行命名只能擇其一;即一天內選擇投票者,無法同時命名;選擇命名者,亦無法同時投票。02.自行命名之名稱請勿加上符號。03.對於名稱重複者或不當發言之言論,官方保有刪除其訊息之權利。04.活動結束後,得獎名單與贈品寄發日期,將公佈於此活動網頁。.
- Feb 25 Sat 2012 01:32
如何申請網路郵局
如何申請網路郵局你若要申請網路郵局,可以下載申請書、列印後帶著存簿+原印鑑+身分證+健保卡,親自去郵局儲匯窗口辦理就可以。但是你也可以不用這麼麻煩來列印;你可以直接去郵局窗口要申請書,然後當場填寫完畢後,找另一櫃台(註)辦理申請網路郵局就可以。(當日可完成、使用)註:因為如果不是自己列印,當場櫃檯有被規定說需要求民眾帶契約書回去審閱五天,才可以重新前往辦理。閱讀契約當然很重要,所以你可以先在家裡網路看個夠,然後直接去當場辦理。而為了避免辦事員為難,找另一窗口說你已經在家審閱完畢了!!網路郵局能幹嘛?我之前有做圖給網友參考~你也可了解看看。現在不論你是否有購買ATM晶片讀卡機,郵局轉郵局都是免手續費。路邊提款機和自己安裝ATM機都一樣!!~(這部份原本就跟網路郵局無關。)免手續費是從今年7月1日開始的至於你想轉帳給其他銀行的買賣家?或是不特定人士,就可以運用讀卡機來辦到。從https://webatm.post.gov.tw/ 進入,轉給郵局當然=0、轉給銀行手續費=12元(前提都是使用你的郵局晶片卡)。而如果你要轉給特定人士(譬如像我有設定轉給信用卡公司、電信公司、我老爹..)的話,就在你申辦網路郵局時,一併填寫約定轉帳申請書就可以了。之後登上網路郵局(不是ATM),免插卡,進入選項後就可以跨行轉帳了!!~系統會跑出你設定的帳號來,你就點選、填入金額、確定,就可以了。這是固定繳費的,就可以好好運用此方法;因為人有錯手,迷糊時會打錯帳號的!!所以要給他先約定起來用。下載表格如下,(如無法連結,請點選←前面的文字連結)(因知識+有些語法不支援) 網路郵局 格式 大小 更新日期 98-04-40-95網路郵局局內轉帳申請書(pdf) 179.0KB2005/03/02 98-04-40-91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暨電子商務服務契約 64.0KB2005/03/02 98-04-40-92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服務約定書 41.5KB2005/05/18 98-04-40-95網路郵局局內轉帳申請書(word檔) 83.0KB2005/03/02 98-04-40-95C網路郵局跨行轉帳申請書 62.0KB2005/03/02 接受網路劃撥存款申請書 38.5KB2005/03/02 網路劃撥收款申請流程及作業規定 48.5KB2005/03/02.
- Feb 25 Sat 2012 01:31
商標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我國商標刑事責任探析資料來源 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432594599/%B0%D3%BC%D0%A6D%A8%C6%B3d%A5%F41105.doc一、前言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進行大幅修正,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開始施行(下稱現行商標法),其中有關商標意義之變動、商標使用概念之變更及罰則條文文字之修正,均影響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之認定,上述法令修正後,我國司法實務對於相關刑罰法條之解釋與適用,是否已落實符合法令修正之精神?其間是否存有落差?以及目前法院對違反商標法案件之量刑是否足以嚇止此類犯罪行為?本文擬自法院判決加以分析,檢討我國商標法刑事責任之認定,以為將來修法或實務之參考。 二、商標法刑罰構成要件相關規定之變動 現行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修正後,涉及刑罰規定之主要變動如下:1. 商標保護客體之擴張現行商標法第二條將舊法中服務標章與商標之概念合一,復增加團體商標之概念,故於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增列「服務」之使用態樣及侵害團體商標權應處刑罰之構成要件,而使刑罰處罰之範圍隨之擴大。2. 商標使用意義之擴大。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刑罰規定係以「商標使用」作為其客觀構成要件,故而商標使用意義之變動,自影響刑罰規定適用範圍。茲 為因應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之發展及使用型態之日新月異,為免掛一漏萬,故現行商標法就商標之使用係採取概括規定,凡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購買人認識其為商標者,均為商標之使用,而修正前商標法所規定之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或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展示以促銷其商品之行為,則均為上開商標使用概念所涵括,故而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使用態樣已為現行法之商標使用態樣所涵攝,自為現行商標法八十一條各款刑罰規定所包括,故刪除該條款。3. 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刪除「意圖欺騙他人」等文字。刑罰規定均以行為人須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為其主觀構成要件,而不處罰過失行為,其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罪」之構成要件,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行為人於主觀上尚須有「欺騙他人之意圖」,而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則刪除上開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僅須有仿冒他人註冊商標之故意即可。由於「欺騙他人之意圖」係存乎於行為人內心之犯意,往往不易證明,相對地亦增加了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且過去對於低價販賣仿冒商品,由於仿冒商品之價格低廉,消費者於購買時多半明知並非「真品」,則行為人是否具有「欺騙他人之意圖」於司法實務上迭有爭議,九十二年修法時將此主觀要件刪除後,不但解決上述實務運作上之爭議,亦使仿冒者無從再以欠缺主觀犯意而脫免其刑責。4. 客觀構成要件之細分化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將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之二款規定分列為三款,其變動主要係配合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細分為「同一商品或服務」、「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與「相同之商標」、「近似之商標」之不同組合,而分別以不同條款加以規定(詳如下表),在客觀構成要件上,修正前後主要之不同在於第八十一條第二、三款增加「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文字,論者或有認為是否「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舊法時代判斷商標近似與否之標準,新法明文化,增列為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此項修正僅係排列組合方法之細分,其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惟「商標近似」與「商品或服務類似」應係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主要且必備之因素,是以商標不近似時,當無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反之,縱然商標近似,惟二商標之識別性較弱或已同時併存使用多年,消費者即可能不致於混淆誤認二商標,是以法院於判斷消費者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時,除審酌商標是否近似外,實另應參考其他輔助因素(例如: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有無實際誤淆誤認之情事等等),從而此一客觀構成要件之增加,實務上亦有認係限縮第八十一條刑罰規定適用之範圍,故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商品或服務相同商品或服務類似商標相同第81條第1項第81條第2項 商標近似第81條第3項第81條第3項 5. 刪除原有商標法第六十五條之刑罰。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份,而經營同一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或商號名稱申請登記日,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者,無前項規定之適用。」,本條刪除之主要理由為:關於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行為,如他人註冊商標為『著名之註冊商標』,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範(即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若他人註冊之商標『非著名商標』,則宜循民事救濟途徑,故刪除本條文之規定。 三、犯罪行為之類型(一)販賣或輸入仿冒名牌商品此種犯罪行為最為常見,且仿冒商品多係自外國或大陸地區輸入,而較少在國內製造之情形,此種輸入仿冒商品後,復加以販賣之行為,實務上認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至於其輸入及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則認係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製造、販賣假菸酒 實務上認販賣仿冒商標之菸酒,除構成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如係販賣偽酒,倘於酒瓶口上有偽造之封口收縮膜或標籤貼紙等表示由商標享用權之原酒廠製造封緘,則認係準私文書之一種,則被告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倘係販賣偽菸,則因菸酒公賣局原係菸酒專賣機關,該局出售各種菸類所用標紙,應視為具有特許性質之專賣憑證,與普通商標不同,偽造專賣憑證係偽造特許證,被告出售行使印有該偽造專賣憑證之香菸,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三)販售盜版光碟販賣仿冒之光碟片,如外觀包裝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僅經由遊戲主機執行結果,電視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授權、出品用意之證明文字之偽造準私文書,如販賣者以遠低於真品價格販賣,而未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私文書主張該光碟為經授權生產之真品,則販賣者有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最高法院或有採肯定說者,亦有採否定說者,為統一法律之適用,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召開刑事庭會議,並決議:「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又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於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上開決議作成後,被告販售盜版光碟之行為,核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光碟罪、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四)販賣偽造之專用垃圾袋臺北市專用垃圾袋係由環保局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特定廠商製造,垃圾袋上並印有「臺北市專用垃圾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製」等字樣,表示業經隨袋繳納垃圾費予臺北市政府,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文書,且亦為臺北市政府取代垃圾費用隨水費徵收之替代方案,依市民消費產生垃圾之數量而徵收費用,與市民間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關係,非得僅以民間買賣私法關係視之,其性質應屬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被告明知係仿冒垃圾袋,竟加以販入後再出售牟利,自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垃圾費收取之正確性,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五)使用「CAS」證明標章 CAS證明標章係農委會授權中央畜產會對於國產優良肉品所發之認證,係屬商標法所規範之證明標章,又在裝貨品之紙箱上印製CAS標章字樣,或印製獲有CAS標章之公司等字樣,足以表示該紙箱內之貨品係屬於其他公司獲有CAS認證用意之證明,該等紙箱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足以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相當,被告未經同意,擅自偽造印製CAS標章之紙箱,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仿冒證明標章罪,並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六)單純仿造商標之標貼實務認為倘僅印製仿冒商標之標貼,且尚未將商標使用於相關商品或包裝上,則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仿造商標罪,倘已使用於包裝或商品上,則被告係觸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使用仿冒商標罪。(七)使用商標於仿冒商品,並於商品或包裝上偽造「xx公司生產製造」或「made in Japan」等字樣 被告使用商標於仿冒商品,並於包裝盒上記載「made in Japan」等表示商品原產國之虛偽標記,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八十一六十二 條第一款侵害他人 使用仿冒 商標專用 權罪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論處。倘於商品或包裝上冒載「xx公司生產製造」等字樣後加以販售,而足以生損害於該xx公司,則被告另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八)將真品加以加工改造仍使用同一商標真正商品平行輸入後,倘非原裝銷售,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結果,足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其為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之使用者、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顯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犯意,應依其情節適用商標法之刑罰規定論處。例如:倘被告將原廠出售之較低階微處理機上原標示之商標圖樣連同速度、型號字樣磨去後,再於該微處理機上重新印上原有商標及較高級之速度型號後加以販售,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九)未加工、改造而僅將真品分裝後使用同一商標倘被告並未就真正商品予以加工、改造或變更其內容,而單純將商品分裝,例如:將大包裝之奶粉分裝為小包裝,實務上仍認為,被告既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其商標,且該等奶粉之品質已非商標權人所能控制,其行為仍係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使用仿冒商標罪。惟倘改裝後之商品內容、品質均與真正商品均相同,例如:被告向軟體公司以大量授權方案之方式購得正版之電腦軟體光碟,再收集其他客戶丟棄之包裝盒、產品使用手冊及服務手冊後,加以改裝成零售版,法院則認為被告出售之光碟與商標權人自行出售之零售版的外觀、內容、品質均相同,消費者並未因混淆、誤認而購得品質較差之商品,且商標權人既以大量授權方案將光碟出售與被告,則該商品業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因商標專用權人就該商品之經濟利益以及貼附於其上之商標功能已經充分實現,商標專用權便已經耗盡,商標專用權人即不得對其後手之轉讓行為加以限制,則依商標權耗盡原則,商標權人自不得再就該商品對於繼受人主張商標專用權,且被告以零售價方式出售,既未改變原商品品質或使原商品損壞,並無耗盡原則例外規定之適用,自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十)將附有商標之真品空瓶罐回收填充倘被告收購真品之機油空罐裝入其他非原廠之機油,而冒充真品機油販售,倘該空罐上之商標業經註冊在案,如被告出售之價格顯然低於真品,則被告之行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惟倘被告出售上開機油之售價與真品相同,則被告另犯詐欺取財罪。 (十一)未經同意而將商標權人淘汰之瑕疵品加以販售商標權人淘汰之瑕疵品,業經交由工廠銷燬,被告未經同意而再將之流通於市面販售,實務曾認為該瑕疵品於生產時,既係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將商標使用於其上,則不論商標權人事後有無同意販賣,均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所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要件不符,自不構成仿冒品。惟商標同時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及品質之功能,消費大眾係因商標而認知及信賴附有商標之商品品質,商品之營業者進而因此產生累積公眾信賴之效果,經由商標之品質功能而建立營業者之營業信譽及顧客吸引力之重要效益,則所謂「真品」應係指合乎商標權人所要求之品質,且經其同意使用商標而於市場上交易流通之商品而言,其他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或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均應為仿冒品,依前述情形所示,被告既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將品質有瑕疵之貨品加以販賣,仍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十二)其他具爭議性之商標使用行為1、回銷倘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甲製造該外商之商標或指定設計圖樣之商品,直接出口輸往該外商享有商標權之地區,惟所使用之商標或圖樣另有廠商乙在我國註冊取得商標權,則該廠商所為是否有侵害廠商乙之商標專用權,而應負刑責?通說認為廠商甲係受外商受託製造使用該外商自己之商標及設計圖樣,其商品又直接出口至該外商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地區,並未在我國行銷,自無侵害廠商乙之商標權可言。2、於網站上刊登商標販賣真品被告所販賣之商品倘係國外所製造之真品,則其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近似於商標權人之商標,用以行銷其商品而已,實務上認為其所販賣之商品既屬於真品,當無藉此欺騙他人之意圖,自不構成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之罪。此外,依個案事實倘可認為被告於網站使用商標之目的係作為商品之說明,而非作為商品來源之標識,且係基於善意為之,本文以為應可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張普通使用。3、平面商標立體化將平面商標圖樣製成立體化之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 使用 仿冒商標罪?就此有肯定說及否定說,持肯定說者認為依修正前商標法規定申請作為商標者,固僅限於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之平面圖樣,不包括「立體商標」,惟其乃為避免商標圖樣之「形狀、位置、排列、顏色」改變,並非謂將平面商標使用於立體,即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是以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有關「近似他人商標圖樣」規定之侵害商標專用權,當然包括侵害「商標商品化」或「立體化商品」之情形在內,以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此不僅合於商標法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與比較法解釋,亦符合人民之感情期待與法律常識。持否定說者,則認為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所保護之商標專用權,限於其平面之圖樣或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參修正前同法第五條),而不及於相同或近似該商標之商品形狀。且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使用他人商標」,其意亦在於將他人之商標,作為自己之商品之商標加以使用之行為,而與將他人商標直接作為商品,而未有仿冒他人商標註記於該商品之行為,顯非相同,自與商標法所謂之使用他人商標之情形有異。商標專用權人申請時既不得取得立體商標之權利,自無從於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就此予以保護。因此,平面商標之「使用」,亦僅限於平面之使用,而未包含將商標立體化之情形。又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乃刑罰之規定,自受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限制。在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之「類推適用」係屬禁止事項。故若將他人之商標製成立體商品,既屬商品而非商標,又非立體商標,則強將之解釋為「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顯然逾越權利保護範圍,而屬不利被告之「類推適用」,自應予以禁止。若僅製造形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立體商品,而未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雖或成立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但尚難以仿冒商標罪論處。本文以為,將商標之本體直接作為商品而加以商品化,實與商標法第六條所示「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等例示之商標使用行為有別,而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及八十二條之規定,被告須有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行為始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被告行為既不該當於商標之使用,即不構成上開罪責。 四、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判斷因素(一)主觀犯意「明知」之判斷因素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而仍販賣為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除須在客觀上有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以外,就其所販賣者係屬仿冒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有所明知之直接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而此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如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惟法院究係如何決定被告是否「明知」為仿冒品,通常有以下幾項判斷因素:1、販入商品之價格:通常被告進貨之價格,倘與正品批發零售之價差愈大,法院較易傾向認定被告係明知係仿冒品而加以販入,反之,倘被告進貨之價格,與正品批發零售之價差愈小,則較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所販售商品係仿冒品。2、被告之教育程度:被告之教育程度愈低,則法院較易傾向認為被告並無犯罪之故意。3、被告之職業:被告倘係相關商品事業之經營者,則愈能證明其知悉商標 及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而較易傾向認定被告之主觀犯意。4、仿冒品之精緻程度:倘仿冒品越精緻,則被告愈不易辨別商品之真偽,倘與真品販入之價格差距又不大,則法院傾向認為被告無犯罪故意。5、被仿冒商標之顯著性:當商標之顯著性愈強,例如:文字加圖樣之組合或其文字具有高度之創意,則愈容易證明他人係抄襲冒用其商標,反之,如商標之顯著性愈弱,例如:普通名詞之組合,則愈不易證明他人係明知該商標已註冊而仍予仿冒,是以商標顯著性愈低者,所可主張之法律保護範圍愈小,愈不容易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商標愈顯著者,愈容易註冊,所可主張之商標權保護範圍愈大。6、先前契約或業務往來關係:倘被告與商標權人原先有授權契約存在,嗣於授權契約終止後,被告仍繼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法院即會認定被告具有犯罪故意。7、被告先前是否知悉商標申請註冊:例如被告倘於商標申請註冊時,曾對系爭商標提出異議,則法院傾向認為其有犯罪故意。8、被仿冒商標之著名程度:如商標愈著名,而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則愈容易證明被告係為攀附該商標之商譽而仿冒商標,反之,如商標並不著名,甚或侷限於某個地理區域使用,則不易證明被告係「明知」。 (二)「商標使用」之判斷 自現行商標法第六條之規定觀之,「商標之使用」須具備下列要件:1、使用人須有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2、客觀上須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3、所標示者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例如:在衣服不同處分別繡有多種不同之商標或圖樣,且於衣服領口處,另外繡有不同種類之商標或類似商標之字樣,法院即認為該衣服上之圖樣顯然未具使消費者辨認商品來源或品質之功能,而認定該商標或圖樣僅係單純作為衣服之「裝飾」使用而已,而與我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所謂「商標之使用」情形不符,自無商標法之適用。而所謂須有標示商標的「積極行為」,亦即須有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之行為,倘僅係消極使用他人標示商標,例如:單純陳列販售已有商標標示之商品,則非商標之使用。然而,法院實務上似乎採取不同之見解,以前述收購真品之機油空罐裝入其他非原廠之機油,而冒充真品機油販售為例,被告並無積極仿冒標示商標之行為,而僅係消極利用機油空罐上既有之商標,並用以表彰該機油係原廠生產製造(即表彰商品來源),並使消費者因信賴該來源或品質而予以購買,此種行為於實務上一向認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使用仿冒商標罪。此外,被告如係販賣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流通之瑕疵品,則因該商品上之商標係由商標權人所標示,顯非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所規定之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之商品,是否即不得以同法第八十二條加以處罰?法院似亦採不同見解,顯見司法實務對於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之判斷,所側重者主要在於被告「利用商標」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使消費者認識其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品質之功能,而非側重在被告有無「積極」標示商標之行為。 (三)「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因素判斷商標權是否受到侵害,除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商標所依附之商品是否類似外,尚應考慮他人對於該商標之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易言之 ,倘 他人對於該商標之使用如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未破壞市場上公平競爭之秩序,即無商標權受侵害可言。然而,何種情形始構成「混淆誤認之虞」,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多半係自行以「商標是否近似」與「商品或服務是否近似」作為判斷標準,倘商標近似且商品或服務近似,則「應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然而,商標近似且商品或服務近似之情形下,導致混淆誤認之或然性雖極高,但並非絕對且必然,亦有可能因為其他因素之介入,例如:商標併存多年之事實,而降低混淆誤認之可能,是以法院於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自應依據個案之相關事證審酌各項因素於客觀上判斷是否有加強或減弱混淆誤認之虞之可能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認為判斷「混淆誤認之虞」 除應考量「商標是否近似」與「商品或服務是否近似」兩項主要因素外, 尚 應 考 量有 其他因素作為輔助因素,例如: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等因素,而這些輔助因素可能增加或減弱混淆誤認的程度,例如:二商標識別性低或同時並存多年,容易減弱混淆誤認的程度;另一方面,如前商標知名度較高或先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的情形,可能增加混淆誤認的程度。而實務上亦曾有判決將「後使用人是否善意」或「實際上是否有混淆誤認之情事」列入考量因素。 (四)商標權效力不及之抗辯在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中,被告除抗辯對他人商標已註冊或所販賣之商品係仿冒品等情事欠缺主觀上認識,而無犯罪故意外,被告亦經常提出合理使用、先使用權或真品平行輸入之抗辯,以下茲就實務上就各種抗辯之判斷分別加以說明。1、合理使用所謂「合理使用」係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亦即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式、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而附記於商品之上,用以提供消費者商品本身之資訊,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由於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並使一般購買者認識該商標,而藉以辨別商品之來源與信譽,若於商品或關廣告上使用之文字或圖樣,並非使一般購買人藉以辨別商品之來源與信譽,而係用於表示商品本身有關之說明者,自非商標之使用,理應視為普通使用之方法,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我國商標法上合理使用之規定,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前之文字為「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之上,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其姓名或商號時,不在此限」,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後則改為「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之上,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其修法說明為:「現行第一項但書僅就惡意使用姓名或商號時,方認為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所拘束,然就其他說明性文字,如有惡意使用,實亦難認為得不受他人專用權所拘束,故刪除但書規定,參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七條規定及美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增列「善意且合理」之要件,並將「普通使用」修正為「非作為商標使用」,意義均較為明確且周延。自上述修法過程觀之,如欲成立合理使用,行為人除須於主觀上增加「善意」之構成要件外,仍須係以普通使用方法表示自己姓名、商號或商品本身有關之說明方可該當。而所謂「普通使用方法」,應係指一般商業習慣上所通常使用之方法而言,如果客觀上足使一般消費者將普通之使用混淆誤認為被侵害之商標者即非普通使用之方法,易言之,倘被告以他人已註冊商標之描述性文字描述其商品之品質或功能,惟其使用之方式於客觀上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之來源時,仍不構成合理使用,從而 因此 僅於其使用方式未特別加強描述性文字之顯著性,且於客觀上不致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營業服務或提供者之來源或信譽產生混淆誤信時,始構成合理使用。由此足見,我國法院並未容許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商標權人須容忍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之混淆,從而亦限縮了合理使用之範圍,並擴大對商標權人之保護。 2、先使用權至於主張先使用權,則須符合四個要件:(1)被告所使用之商標圖樣須相同或近似,且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2)被告須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即已有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事實;(3)被告須係基於善意而使用;(4)使用範圍限於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有關被告須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有使用行為,在九十二年修法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係規定:「在他人 『 申請商標註冊前 』 ,善意使用...」,九十二年將之修正為「在他人 『 商標註冊申請日前 』 」,雖於修法前後智慧局均認行為人倘欲主張先使用權,其使用行為須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即已存在,然法院則認為修法前係以「商標註冊日」作為是否善意先使用之判斷基準時,依現行法則係以「申請日」為判斷基準時[67]。此外,善意先使用行為不免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為兼顧商標權人之權益,故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善意先使用人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以資識別。 3. 真品平行輸入 針對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的平行輸入,實務上一向認為只要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攏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因認其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至於若有「搭便車」或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情形,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處理。然而,真品平行輸入可分成下列二大類型,其一為內外國商標權人同一,或內外國商標權人雖不同,但內國商標權人與外國商標權人間有法律上之關係,例如:內國商標權人係外國商標權人之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被告自國外購買外國商標權人在國外生產之附有商標的真正商品輸入內國,由於該商品在外國係合法之商品,僅係未經內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輸入,此為典型之真品平行輸入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其二為內外國商標權人不同,且內國商標權人與外國商標權人間無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之關係,倘被告自國外購買附有商標之商品輸入內國是否對內國商標權人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司法實務認為,倘被告進口商品之品質相較於內國商標權人商品之品質係較差,則被告仍應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反之,倘商品之品質相同,則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五、沒收規定之適用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一沒收規定係屬絕對沒收,亦即不問是否犯人所有之物,一律均予以沒收。然而,由前述犯罪行為類型及其所適用刑罰規定之介紹可知,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常伴隨著違反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則扣案之相關物品法院究如何宣告沒收?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品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以倘被告同時觸犯商標法及刑法之罪,則所扣案之仿冒商品自應優先依特別法即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然而,實務亦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情形。至於扣案之附有商標圖樣之包裝袋及標貼,實務上均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使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倘被告係販賣盜版光碟,被告同時又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且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扣案之盜版光碟究應適用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抑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實務上有以是否可執行光碟內容加以區分,如扣案光碟經勘驗僅出現商標字樣而無法執行內容,則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宣告沒收,如可以進一步執行光碟之內容,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宣告沒收,然亦有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宣告沒收,或同時併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宣告沒收之情形,由於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沒收規定用語不一致,則此二特別規定發生法規上競合時,究應優先適用何規定,目前似尚無定論。至於販賣盜版光碟所用之目錄、帳冊、訂購單、包裝袋或電腦等物,則多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宣告沒收,而較無爭議。 此外,上述沒收規定均係針對有體物而言,倘商標係顯示於無體物上,例如:於網站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行銷仿冒商品,則如何沒收?抑或得裁定令被告除去商標之標識或附加可資區別來源之標識?則有待進一步研究。六、商標刑事案件分佈區域及量刑分析由司法院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詳見表1)顯示, 近四年來 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主要係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等北、中、南之都會型法院,此係因刑事訴訟係由被告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違反商標法案件又多係販賣仿冒名牌商品,此等販售行為多係在都會地區進行,故而多係上述都會型法院管轄。表1:91年至94年全國各地方法院違反商標法新收件數(單位:件)◎灰底部分係各年度案件量前五名之法院.
- Jan 30 Mon 2012 20:44
這次我認為風景最美的飯店
這次我認為風景最美的飯店哇!!!!你沒看錯喔!!! 是中文字~ 不是漢字喔~~~哈哈下面的綠藻球店就是飯店外有一條街可以逛的其中一家店僅有一家的綠藻球專賣店.....僅觀賞囉~~~因為小女子已經下定決心不買了^^再來就是晚餐.......活小魚沾味ㄗㄥ生吃他....活的喔!!! 會跳的喔!!!哈哈嚇死我了.....啥???你問我有沒有ㄔㄛ....Do you think?.... Of course YES!!!再來公告一位....哈哈一樣是同團的friend...照相的人給我記住!!! 居然晃點我 看到風景沒....你沒猜錯喔!!! 這風景就是從我們房間看出去的ㄋㄟ晚上8點還有煙火秀喔!!!酷斃了!!!.
- Oct 28 Fri 2011 14:47
我最最放鬆的時刻
ROLLING STONE PARK
這裡是我們跟晴的ROLLING STONE PARK…..位在我們一店後面..走個幾步….SKY常常帶晴晴到這裡看…..滾石… 趁著紋身客的空檔……又見我們一家人….來到這裡 背女兒遊戲….這是所有的爸罷都要做的……感覺好溫馨喔 晴情最愛….2隻手….一隻牽媽媽..一隻牽爸爸….快樂的大步走…在這時後….我都安靜的享受..一家平實的時分…默默的散步WITH 我的2個寶貝…就是我最最放鬆的時刻
這裡是我們跟晴的ROLLING STONE PARK…..位在我們一店後面..走個幾步….SKY常常帶晴晴到這裡看…..滾石… 趁著紋身客的空檔……又見我們一家人….來到這裡 背女兒遊戲….這是所有的爸罷都要做的……感覺好溫馨喔 晴情最愛….2隻手….一隻牽媽媽..一隻牽爸爸….快樂的大步走…在這時後….我都安靜的享受..一家平實的時分…默默的散步WITH 我的2個寶貝…就是我最最放鬆的時刻